涟水县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县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、管理、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县政府工作部门。主要职责是:
(一)贯彻执行国家和省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、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,拟定管理、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、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、测绘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;组织实施本县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、测绘管理的技术标准、规程、规范和办法。
(二)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;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;审核、报批乡(镇)土地利用总体规划;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;组织全县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;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、地质环境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。
(三)监督检查全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和土地、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;依法保护土地、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,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,查处重大违法案件。
(四)拟定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;实施农地用途管制,组织基本农田保护,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、土地整理、土地复垦,监督耕地开垦,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工作。
(五)制定地籍管理办法,组织土地资源调查、地籍调查、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;组织和实施土地确权、定级、登记、发证等工作。
(六)依法管理土地使用权划拨、出让、租赁、作价出资、转让、交易和政府土地储备工作,管理土地市场,承担土地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工作;依法组织实施乡(镇)村用地管理工作,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。
(七)指导和组织基准地价、标定地价评测,负责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预审、土地使用权价格确认工作;承担报市政府、省政府、国务院审批的农地转用、土地征(使)用的审查、报批工作。
(八)负责矿产资源勘查的监督管理,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;培育矿业权市场;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。
(九)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,地质资料汇交;负责矿产储量登记、统计、管理;参与矿产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查;制定地质勘查计划并报批。
(十)对矿产资源勘查、开发、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;负责矿产资源勘查、开采过程中矿产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;组织矿产生态环境治理。
(十一)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勘查、监测和防治,保护地质环境;指导水文地质、工程地质、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;保护地质遗迹,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、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。
(十二)制订全县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中长期计划;组织管理全县基础测绘、地籍测绘、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工程建设项目测绘。
(十三)依法管理全县测绘市场和地图编制工作;负责全县测绘单位资格审核、测绘任务登记和测绘产品质量管理;负责对全县地图编制出版进行审查。
(十四)指导、监督测绘成果管理;负责全县测绘资料档案、测量标志、密级测绘成果管理;组织指导基础地籍社会化服务,审定县各行政区划面积。
(十五)安排省、市和县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、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,并监督检查使用管理情况;完成国家、省、市和县政府规定的国土资源税费征收、协收任务。
(十六)提出全县国土资源利用制度改革方案,不断完善各项改革措施。组织开展土地、矿产、测绘科技工作和对外交流与合作。
(十七)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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